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环罚字〔2020〕13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20-113003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11-30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20〕13号
云南保山下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杨江南
公司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
项目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北城区
我局于 2020 年 10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建的志和天玺建设项目,夜间施工未按照相关规定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备案。
以上事实,有 2020年10月1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监察记录、2020年10月1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0月13日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20〕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0 年 11 月27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 或者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隆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