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环罚字〔2020〕9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20-072006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7-20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20〕09号
隆阳区万宝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负责人): 马毅
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水寨乡
我局于 2020年 6月 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隆阳区万宝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厂区东边设置了1个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 2020年6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0年6月1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2020年6月11日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20〕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0 年 7 月 20 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 或者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隆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