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环罚字〔2020〕10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20-082402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8-24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20〕10号
保山市大昌盛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
法定代表人: 李卫国
我局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将2吨生物质锅炉变更为燃煤锅炉,将锅炉燃烧室炉拱进行重新浇筑,并加装上煤机,达到燃煤锅炉的使用标准,使用燃煤作为燃料。
以上事实,有 2020年7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监察记录、2020年7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7月28日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8月 18 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2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0 年 8 月24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4000.00元(大写伍万肆仟元整)即总投资额(270万元)的百分之二。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 或者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隆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