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环罚字〔2020〕8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20-071001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7-10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20〕08号
肖华: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522426********681X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 /
身份证地址:贵州省纳雍县水东乡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隆阳区板桥镇
法定代表人: /
我局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未办理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 2020年6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监察记录、2020年6月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6月2日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7 月 6 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2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0 年 7 月10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974.40元(大写玖佰柒拾肆元肆角)即没收违法所得324.8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 或者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隆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