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环罚字〔2020〕4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20-050909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5-09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20〕04号
云南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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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A幢第35层3503号
项目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北城片区下村片区惠通路与永昌路交叉口西北角,中央名门小区以北,锦绣乐苑小区以南
法定代表人: 彭兰清
我局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负责的保山吾悦广场建设项目3号地块堆积的约300立方米土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2020年4月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监察记录、2020年4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4月1日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2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0 年 5 月8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 或者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隆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