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环罚字〔2019〕18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19-052204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5-22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9〕18 号
保山市隆阳区瓦马会东砂石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L23KJ9K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马乡谷米村委会红旗坝 经营者: 鲁谨赫
我局于 2019 年 4 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保山市隆阳区瓦马会东砂石场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即生产运行,洗选分离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怒江水体。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 5 月14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19〕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9 年 5 月21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鉴于你砂石场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环评完善环保设施,保证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
2.罚款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账号: 251002*********078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