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环罚字〔2019〕34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19-111904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11-19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9〕34号
保山力宏板桥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N09UH3E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马王村福禄地
法定代表人: 查凤军
我局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物料堆场砂石料未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有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19〕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9 年 11 月18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账号: 251002*********078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 或者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隆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