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环罚字〔2019〕25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19-072602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7-26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9〕25 号
杨代军:
公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
我局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19〕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9 年 7 月25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鉴于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账号: 251002*********078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 或者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隆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