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环罚字〔2019〕11号)

索引号
01525649-8-/2019-0617007
发文机构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9-06-17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911

保山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   91530500218920598T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镇建设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     刘奇      

我局于 2019  3 20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保山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一是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无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二是拆解间零件堆放在未硬化和防渗的地面上,废机油漫流地面,通过土壤浅坑渗排地下,有扬散现象;三是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是搬迁至现址后未重新办理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196 6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隆环罚告字〔2019〕11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9 616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规范设置危废暂存间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积极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管理好危险废物;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 罚款700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12000.00元,即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4万元)百分之五(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以上罚款合计82000.00(大写捌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生态环境隆阳分局

账号: 2510021229026400786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生态环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局(印章)

                                                      2019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