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环罚字〔2018〕28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18-101101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10-11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8〕28 号
保山华盛苗木绿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530500MA6L056C7F
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方官社区卢官屯6组 法定代表人: 邱有华
我局于 2018 年 7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 9 月 27日以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隆环罚告字〔2018〕28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10月10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1002122902640078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