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6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19-072400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7-24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9〕26 号
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0301100008674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31366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老营村
法定代表人: 余维东
我局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内临时堆放点堆放大量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场地内裸露地面没有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19〕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9 年 7 月23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账号: 251002122902640078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隆阳区人民政府 或者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隆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