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5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18-111501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11-15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8〕35号
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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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7046758XU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三台路 法定代表人: 陈飞鹏
我局于 2018 年 10 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一是建筑工地场界内大面积裸露土方及沙土料未覆盖;二是建筑工地场内大面积裸露地面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有渣土车穿行,产生大量扬尘;三是建筑工地材料通道大门过水台管理不规范,有部分带泥废水,被渣土车带出到场外路面。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 月 8日以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隆环罚告字〔2018〕35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11 月15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 完善场内裸露土方及砂土料的覆盖;
2. 加大洒水频次,降低扬尘污染;
3. 规范过水台的管理;
4. 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1002122902640078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