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1号)

索引号
01525649-8-/2018-1105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8-11-05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831

杨玉华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510228********3336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园林绿化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   2018    10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西边的空地上,露天焚烧垃圾(塑料和废旧电子产品),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我局于2018 10 29日以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隆环罚告字〔201831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115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1002*********0786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