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0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18-1031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10-31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8〕30号
隆阳区小刚喜官迎温泉洗浴中心: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530502600343469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孟官村 法定代表人: 杨小刚
我局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隆阳区小刚喜官迎温泉洗浴中心设置了4个排污口,排污口设置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我局于2018年 10 月24日以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隆环罚告字〔2018〕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10月31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1002122902640078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