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9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181031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10-31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8〕29号
保山昌恒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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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永昌路南段707号 法定代表人: 夏国金
我局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保山昌恒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一是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二是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废机油桶露天存放在东北角收集池内;三是你公司东北角一角落处有废机油遗撒现象;四是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一)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600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二)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以及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200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三)以上罚款合计1800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我局于2018年 10 月24日以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隆环罚告字〔2018〕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10月31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1002122902640078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