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7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18-1031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10-31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8〕27号
保山云逸通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K64L70M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永昌路320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 董会团
我局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保山云逸通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是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不规范,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4桶废机油存放在厂区东边墙角;二是公司东边墙角有废机油扬散现象;三是该公司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以及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我局于2018年 10 月24日以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隆环罚告字〔2018〕27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10月31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1002122902640078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