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0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19-060400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6-04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9〕20 号
陕西新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885989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村天桥坡组大洼子(昌保高速第三标段)
法定代表人: 卢礼斌
我局于 2019 年 4 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陕西新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昌保高速第三标段(K62+869至K63+478)桥梁建设项目桥梁7号孔打孔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东河,导致东河丙麻段下游河水呈黑色,并夹杂大量泥沙。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 5 月27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19〕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9 年 6 月3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生产废水不得外排;
2.罚款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账号: 251002122902640078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