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7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19-052001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5-20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9〕17号
保山市民华木材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 91530502MA6NRBH047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下河湾村 法定代表人: 唐国华
我局于 2019 年 5 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保山市民华木材加工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 10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隆环罚告字〔2019〕17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9 年5月17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接受本机构处理结束前、未取得环评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
2. 罚款9000.00元(大写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1002122902640078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