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19-0417008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4-17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9〕14号
保山市鑫鑫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 91530502MA6K3EXR1F
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老营村 法定代表人: 李发成
我局于 2019 年 3 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界西边存放废机油桶处,有部分废机油扬散,无组织泄漏至废机油桶下的地面。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 8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隆环罚告字〔2019〕1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9 年4 月15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清理扬散的废机油,并做好防范措施,严格危险废物管理;
2. 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1002122902640078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