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19-041201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4-12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9〕13号
赵永林:
营业执照注册号: 533001********1512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房乡水沟洼村委会黄家地(家地金矿固体废物处理砂石加工点) 法定代表人: /
我局于 2019 年 3 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黄家地金矿固体废物处理砂石加工点一是该加工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二是该加工点贮存的砂土料未密闭,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一)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 1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隆环罚告字〔2019〕1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4 月8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前款: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鉴于你加工点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72000.00元,即总投资额的百分之四(大写柒万贰仟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鉴于你加工点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场内堆放的砂土料采取覆盖或洒水措施,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打砂、打石作业须采取淋水降尘,场地内裸土须洒水降尘;
2. 罚款800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三)以上罚款合计152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1002*********078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