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19-030501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3-05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9〕06 号
隆阳区蒲缥镇家康生猪屠宰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 530502600219546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蒲缥街(工商所右500米) 经营者: 张家康
我局于 2019 年 1 月 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隆阳区蒲缥镇家康生猪屠宰场废水排放口所排放的生产废水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畜类屠宰加工一级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隆阳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19]-008号)、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 2 月 22日以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隆环罚告字〔2019〕06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9年 3月4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鉴于你屠宰场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完善相关环保设施,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罚款110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1002122902640078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