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19-0125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1-25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9〕04号
云南省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12533001432704538H
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南路13号(同仁街122号南小区分院血液透析室)
法定代表人: 杨继承
我局于 2018 年 12 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云南省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血液透析室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 1 月 15日以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隆环罚告字〔2019〕0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9 年 1 月24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你医院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1002122902640078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9 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