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19-0314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3-14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9〕03号
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97681415
地址:中铁一局大瑞铁路项目三工区(板桥镇小永平) 法定代表人: 孔凡强
我局于 2018 年 12 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一是絮凝剂加药装置停止运行,施工废水未经絮凝沉降处理排至郭里河,导致郭里河水体呈灰白状态;二是部分施工废水未经沉淀池处理,由沉淀池进水口拦水坝缺口处直接流至郭里河下游;三是施工废水水量大,导致沉淀池被淹没,未达到逐级沉淀效果,并且部分施工废水直接从第五级沉淀池(沉淀池中间工序)池壁缺口溢出排入郭里河。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16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隆环罚告字〔2019〕0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9 年4月23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1002122902640078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印章)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