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2019-0125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1-25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9〕01 号
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681269936K
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人民路南侧新39号
法定代表人: 赵加华
我局于 2018 年 12 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一是建筑工地场界内大面积裸土未覆盖;二是建筑工地场界内部分渣土和沙土料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 1 月 15日以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隆环罚告字〔2019〕0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9 年 1 月24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1002122902640078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9 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