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环罚字〔2018〕24号)

索引号
01525649-8-/2018-0810006
发文机构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8-08-10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824  

  

保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MA6K3J5Q9Y   

  

地址:隆阳区北城区义乌路以西远征路以北    定代表人  方晓莺      

  

我局分别 2018 7 1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保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一是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二是将修理汽车的废机油随意泼洒到门口,废机油流入西大沟。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 8  3日以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隆环罚告字〔201824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810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三)以上罚款合计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10021229026400786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8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