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3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10_C/2018-0810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8-10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8〕23号
保山市东昇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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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7928843093
地址:隆阳区板桥镇梅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 赵春伟
我局分别于 2018 年 06月11日, 2018 年 08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一是改料车间东、北两侧,精加工车间东、南、北侧均无围挡,改料过程中产生的木屑裸露堆放于场地内,未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二是西南角有四桶废机油存放在房屋一楼角落处,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不规范,无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有废机油扬散现象。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 8 月 3日以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18〕2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8月10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三)以上罚款合计800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1002122902640078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