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2号)
- 索引号
- 01525649-8-10_C/2018-081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8-10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 环罚字〔2018〕22号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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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唐德文
我局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用抽水泵将未经处理的施工废水经消防水带从8号基坑抽到洗车池,又用抽水泵将洗车池内未经沉淀的施工废水经消防水带排入城北防洪河。
以上事实,有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明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 8 月 3日以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18〕22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8月10日,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鉴于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认真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取得一定效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保山隆阳支行 户名: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账号: 251002122902640078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