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有关信息
- 索引号
- 01525707-9-/2021-112200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11-22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有关信息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全称):保山市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二、负责人:耿昱
三、执法区域:隆阳区
四、执法类别:农业执法
五、办公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太保北路35号
六、监督电话:0875-3139600
七、邮编:678000
八、主要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204号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5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第8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草种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
九、执法程序: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会审并决定处理意见;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结案。
十、救济渠道:
1.拨打监督电话。
2.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根据《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