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申报第四批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的通知

索引号
01525707-9-/2019-0726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文      号
隆农发(2019)77号
浏览量
日期
2019-07-26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申报第四批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保山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报第四批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的通知》(保农产办〔2019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的申报认定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家庭农场认定条件按《保山市家庭农场认定办法》的认定标准进行申报。

(二)家庭林场认定条件:用材林、经济林培育基地分别达到500亩、300亩以上;从事森林旅游业的林地经营利用面积达100亩以上;以野生食用菌、森林蔬菜、林产品采集利用等为主的林下经济经营利用总面积达200亩以上。野生动物、特种珍贵动物驯养繁殖分别达到200只、50只以上;林下养蜂200箱以上。其他认定条件与《市级家庭农场认定办法》的认定条件一致。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要按照以下内容及顺序编制目录,并将材料装订成册。

(一)家庭农(林)场向各乡镇(街道)提出认定申请,再由各乡镇(街道)向区农业局、区林业局提出认定申请;

(二)如实填写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汇总表(附件2)和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认定申报表(附件3);

(三)家庭农(林)场建设的基本情况,介绍农(林)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等;

(四)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五)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

(七)相关证明:包括工商部门注册的家庭农(林)场证书复印件、订单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八)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和上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三、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高度重视,在农(林)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林)场进行申报,做好推荐、初审和申报工作。园区统一由原所辖乡镇(街道)上报。

(二)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推荐申报,符合认定条件且在工商部门注册过的家庭农(林)场均可申报,原则上每个乡镇至少推荐一家符合条件的家庭农(林)场进行申报。

(三)各乡镇(街道)于20198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区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和绿色食品股)同时,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汇总表(附件2)以Excel格式、2019年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认定申报表(附件3)以Word格式电子文档报送区农业局乡企科邮箱,过期不予受理。

(四)各乡镇(街道请示文件(包括推荐理由,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汇总表,附件2需报Excel文档);2019年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认定申报表(附件2需报Word电子文档)。

(五)各乡镇(街道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的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家庭农(林)场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资格;未经认定的家庭农(林)场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六)未尽事宜请与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梅丽玉  王芹丽  赵玉花  电话:0875-3139602 E-mail2297944708@qq.com)联系。

附件:1.保山市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

2.隆阳区申报第三批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汇总表(一)(二)

3.隆阳区2019年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申报表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2019726       

  抄送: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726日印

隆农发〔2019〕77号附件1:

保山市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我市家庭农场的指导和服务,结合保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市级确定的规模标准且相对稳定; 

(五)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六)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市级家庭农场为符合家庭农场基本条件和认定标准。 

对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三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市级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认定标准

(一)规模和效益。 

粮油(油菜):集中连片规模在50亩以上。

经济作物:茶叶、蚕桑、烤烟、甘蔗、咖啡50亩以上;食用菌、中药材、水果、苗木花卉3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3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200头以上,牛年存栏1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万羽以上。 

水产养殖业:水库50亩以上、池坝塘20亩以上。 

特种种、养业(包括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达到50亩以上。

家庭农场的年产值在10万元以上。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协议完备。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四)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五)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有规范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记载详实,分类科学,资料齐全,能真实的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七)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或使用,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八)运用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程,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九)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示范家庭牧场、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按照生态农业标准、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资源得到综合利用,禁用对生态环境有污染、有公害、有破坏的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等); 

(二)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 

(五)“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 

(六)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七)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机关食堂、餐饮企业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获得各级奖牌、特色农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等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市级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第六条 认定管理 

(一)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市级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工作,对各县(区)农业、林业、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复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保山农业信息网和保山日报公示,公示期七天,无异议,由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 

(二)市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被认定的市级家庭农场每年进行自查或抽查,自查和抽查内容为上述认定标准。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监测,监测合格重新发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家庭农场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1.申报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4.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