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2016年甘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707-9-06_A/2017-011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12-06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隆政办发〔2016〕247号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隆阳区2016年甘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隆阳区2016年甘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隆阳区2016年甘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云南省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印发《2012-2015年云南省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项目2012年操作规程(试行)》通知(云财金〔2012〕80号)、财政部关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精神,稳步推进种植业(甘蔗)政策性保险工作,在认真总结2015年甘蔗保险工作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
(一)基本原则: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的原则,结合隆阳甘蔗产业情况,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开展甘蔗保险工作。
(二)任务:全区计划完成甘蔗保险面积40000亩,涉及芒宽、杨柳两个乡。
二、工作步骤
(一)各参保乡(镇)必须于2016年12月5日前完成现有甘蔗种植面积和参保蔗农基本信息的登记造册工作,为保险机构实施甘蔗保险提供精准的基础数据和详实的信息。
(二)中国人保财险保山市隆阳支公司要在甘蔗保险工作启动前负责对区、乡、村三级业务人员、制糖企业农务员开展业务培训,并全程派员进行指导;负责参保蔗农基本信息的调查核实,按规范程序和要求完成甘蔗保险投保业务(2016年12月30日前)。
(三)农业部门要做好甘蔗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查勘定损、资金赔付、矛盾诉求、纠纷调处等协调工作;审签相关表册;督促检查和指导保险工作的进度及质量,总结先进典型,发现问题不足,确保甘蔗平稳推进。
(四)保升龙公司要提高甘蔗保险对产业稳步发展等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安排挂片农务员对片区村组报送的参保蔗农基本信息,以户为单位进行校核审验,确保受保的农户姓名、甘蔗面积、种植地址、种植地类、身份证号、开户行及卡号等信息准确无误;完成参保蔗农承担保费部分的代缴代扣工作;协同完成蔗农诉求化解任务。
三、保险费补贴政策
根据财政部《甘蔗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甘蔗保险每亩每年保险费47.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19.00元)、省级财政补助25%(11.88元)、市级财政补助1.5%(0.71元)、区财政配套13.5%(6.41元)、种植户每亩承担20%(9.50元)。隆阳区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甘蔗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落实甘蔗保费补贴,督促保险金足额精准兑现,审核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并直接拨入人保财险保山市隆阳支公司指定账户。
四、共保体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
为确保2016年保山市隆阳区政策性甘蔗保险工作顺利完成,充分发挥制糖企业与农户的纽带作用,运用好制糖企业与农户建立的运营平台,更好地服务蔗农,由共保体保险公司支付给云南保升龙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蔗保险防灾、防损费和协保协赔费。
1、2016年全区甘蔗保险防灾、防损费,按投保面积4.00元/亩进行计提。
2、2016年甘蔗保险协保协赔费,按甘蔗保险费总额的12%进行计提。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区甘蔗政策性保险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甘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区的甘蔗保险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俊波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蒋泽军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晓平 区农业局局长
张 霆 区金融办公室主任
赵成义 中国人保财险保山市隆阳支公司经理
施永军 太平洋产险保山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李正元 云南保升龙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成 员:吴有杰 区农业局副局长
董 剑 中国人保财险保山市隆阳支公司副经理
张玉仙 区农业局种植业股股长
杨保中 区农业局热作站站长
邹广叔 中国人保财险隆阳支公司农网部经理
范德军 保升龙公司上江分公司副经理
杨正良 保升龙公司福隆分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农业局,由杨保中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处理甘蔗保险日常工作。各乡镇甘蔗保险工作领导机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报区甘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六、加强督促检查
区财政、农业、保险等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各参保乡镇甘蔗保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对措施不力、进展缓慢、影响甘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的乡镇和部门,区人民政府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隆阳区2016年甘蔗保险实施细则
附件
隆阳区2016年甘蔗保险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云南省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印发《2012-2015年云南省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项目2012年操作规程(试行)》通知(云财金[2012]80号)、财政部关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精神,稳步推进我区农业保险工作,确保全区种植业(甘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隆阳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甘蔗保险工作行政主管机构,成立区甘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区甘蔗保险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甘蔗保险工作的有关政策。
(二)安排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全区甘蔗保险相关方案(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对区农业局、区财政局、人保财险隆阳支公司等甘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施行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对甘蔗保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甘蔗保险政策的行为。
(五)协调甘蔗保险实施工作中所涉部门关系,协调查勘定损。
第二条甘蔗保险乡(镇)负责辖区内甘蔗保险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隆阳区财政局、隆阳区农业局和人保财险隆阳支公司负责经办全区甘蔗保险业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甘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受保乡镇负责辖区内甘蔗保险工作的宣传教育、组织动员、面积统计核实、保费收缴和业务对接工作,参与理赔查勘定损等业务。
(三)隆阳区农业局和人保财险隆阳支公司负责全区甘蔗保险的申报登记、审核和理赔查勘定损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部分的资金筹集支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保升龙公司负责基础数据提供、调查核实,积极参与宣传发动等教育引导工作;负责农户承担保费部份的代缴代扣及入库工作。
(五)负责对有关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提出改进和完善甘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受理甘蔗种植户保险业务查询,做好其它服务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成立甘蔗保险工作小组,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人保财险隆阳支公司驻各乡(镇)营销服务部人员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经办本乡(镇)的甘蔗保险业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甘蔗保险的投保、核实工作;人保财险隆阳支公司乡镇营销服务部负责投保业务办理,受理甘蔗受损报案和转报工作,牵头组织现场查勘,参与定损。
第二章 保险对象
第四条 隆阳区芒宽、杨柳乡境内符合当地政府和糖业部门生产管理要求和种植规范标准的甘蔗。全区计划投保40000亩
第五条 本次甘蔗保险的保期为1年,自保险单签订之时的次日零时起计算(具体起止日期以保单约定为准),期满视情况办理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费交纳标准、收取及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费为47.5元/亩·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19元)、省级财政补助25%(11.88元)、市级财政补助1.5%(0.71元)、区财政配套13.5%(6.41元)、种植户每亩承担20%(9.50元)。每亩甘蔗的保险金额为500元。
保费农户承担部分,农户与保险公司签订“投保清单”后,由保升龙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垫付,待来年交售甘蔗时在蔗款中扣回。
第七条 财政补贴保险费(38元/亩)部分,除中央省市财政补贴资金外,区财政承担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隆阳区农业局对人保财险保山市隆阳支公司承保的甘蔗种植业保险清单进行审核,同时报隆阳区财政局,经隆阳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按各级政府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人保财险保山市隆阳支公司指定账户。
第四章 投保方式
第八条 甘蔗保险坚持属地投保原则。
第九条 凡参加保险的甘蔗种植户和种植单位,由保升龙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甘蔗种植面积清单,经所在村委会商事制糖企业挂片农务员填写甘蔗保险标的清单并经投保农户签章,报保升龙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和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验后,再报区农业局复核无误并签注投保意见后,交人保财险隆阳支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第五章 承保业务流程
第十条 由受保乡镇联合区农业局组织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和所属榨区内的制糖企业开展摸底调查,核实甘蔗种植面积。
第十一条 根据属地原则,在受保乡镇人保财险隆阳支公司乡镇营销服务部的指导下,以乡镇为单位,由村委会商事保升龙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挂片农务员提供甘蔗种植面积清单,统一进行逐户登记造册,在种植户自愿参保并签章的基础上进行投保。
第十二条 保升龙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各村上报数据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一式二份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验汇总后,报区农业局复核并签署意见,再分别报区财政局、人保财险隆阳支公司。
第十三条 种植户填写的参保申请登记表,被保险人(种植户)姓名、家庭住址、甘蔗种植详细地点、面积等信息必须载明无误,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人保财险隆阳支公司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在2个工作日内将一式4份保单及分户清单打印盖章后送区财政局1份、区农业局1份、投保人1份(保单及清单正本)、留存归档1份。
第十五条 本年度保险到期15日前,若政策延续,人保财险隆阳支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进行下一年度的投保准备工作,在到期日前签订续保合同。
第六章 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甘蔗保险责任为:
1、火灾造成的损失;
2、暴风、龙卷风造成的损失;
3、因暴雨导致洪水、渍涝、山体滑坡、泥石流冲毁、掩埋造成的损失;
4、霜(冰)冻、干旱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理赔工作要求和流程
第十七条 出险报案: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甘蔗受损时,投保人必须在48个小时内拨打人保财险“95518”及时报案,同时报告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和人保财险隆阳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报案时应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被保险人姓名,简述事故原因、损失基本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查勘流程:
1、人保财险隆阳支公司接到报案后,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查勘人员组织查勘。查勘人员应做好现场查勘记录,并核实被保险人投保情况。
2、现场收集查勘资料。
(1)现场照片。现场照片必须反映事故现场全貌,损失部位及损失程度。
(2)绘制事故现场图。现场图上应标明受损蔗园的长、宽,单位统一为“米”。
(3)事故询问调查记录。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根据不同的事故原因对报案人或证人进行询问,特别是火灾造成的损失要进行深入调查,是否存在人为故意行为。
第十九条 定损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乡(镇)甘蔗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小组根据不同生长期、不同事故原因进行科学定损;发生重大保险事故(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损失)时,报区甘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确定理赔办法。
1.全部损失。因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产量损失率达70%及其以上)时,按每亩保险金额核定损失。
2.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乘以每亩保险金额核定损失(按照常规灾情核定办法,产量损失率在30%以下不予以理赔,损失率达到30%及其以上,按损失程度予以理赔)。
(1)损失程度计算
损失程度:是指受灾面积的成灾比率。
计算方式:按损失面积计算。发生保险事故后,在受灾面积中采取随机抽样(抽取样本必须具有代表性,抽样时尽量使各样本在总体中分布均匀)方法进行调查,计算出受灾损失率。
(2)生长期发生保险事故定损办法
为保障被保险人受灾后得到合理的补偿,在坚持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当甘蔗生长期发生保险事故时,一般采用二次定损办法。具体办法为:发生事故,现场查勘时只对受灾面积进行确认,初步做出估损,设立一段时期的观察期(观察期时限,视事故原因而定);观察期满后进行第二次复勘,再根据受灾面积中的甘蔗生长情况与相邻未受灾甘蔗相比最终确定损失程度。
①发生洪水、渍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灾害造成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在保险金额内计算核定;发生洪水、渍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灾害造成冲毁、掩埋损失,按保险金额核定。
②发生风灾(暴风、龙卷风)造成倒覆、翻根、折断的损失,根据损失程度在保险金额内计算核定。
③发生霜冻灾害造成损失,根据损失程度在保险金额内计算核定。
④干旱造成损失。不出苗率为30%(不含30%)以下不核定损失;不出苗率为30%-70%,必须进行补种,不出苗率为70%以上的,必须进行翻种,经保升龙糖业有限责任公司验收合格后,按保险金额核定赔付。
甘蔗在生长期遇旱,产量损失在30%以下不予定损,损失在30%及其以上的按损失率在保险金额内计算核定,损失70%以上的按保险金额核定赔付。
其他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按上述相应办法核定损失。
(3)成熟收获期(糖厂未开榨)发生保险事故,按下列办法核定损失:
①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根据损失程度在保险金额内计算核定;发生洪水、渍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灾害造成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在保险金额内计算核定;
②发生洪水、渍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灾害造成冲毁、掩埋损失,按保险金额核定;
③发生风灾(暴风、龙卷风)造成倒覆、翻根、折断的损失,根据损失程度在保险金额内计算核定;
④发生霜冻灾害造成损失,根据损失程度在保险金额内计算核定;
⑤其他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按上述相应办法核定损失。
(4)成熟收获期(糖厂开榨后)发生保险事故,糖厂要应优先提供受灾蔗农砍运手续。按下列办法核定损失:
①发生火灾造成损失并超过入榨时限的,根据糖厂降价收购的规定,根据亩均产量按每吨降价金额在保险金额内计算核定。
②发生洪水、渍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灾害造成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在保险金额内计算核定;发生洪水、渍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灾害造成冲毁、掩埋损失,按保险金额核定。
③发生风灾(暴风、龙卷风)造成倒覆、翻根、折断造成的损失,糖厂要应优先提供受灾蔗农砍运手续;因受灾严重、损失大,超过入榨时限糖厂根据规定降价收购的,根据亩均产量按每吨降价金额在保险金额内计算核定;无价值的、糖厂不予收购的按保险金额核定。
④发生霜冻灾害造成损失,糖厂降价收购的,根据损失程度在保险金额内计算核定;糖厂无收购价值的,按保险金额核定。
其他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按上述相应办法核定损失。
3.缮制甘蔗保险定损清单及汇总表
定损清单要根据每次事故出险、查勘、定损情况,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以乡镇为单位填报《甘蔗保险定损清单及赔款明细表》,表中必须载明事故时间、事故原因、村组、姓名、种植面积、承保面积、报损面积、核损面积、损失程度、核定损失金额、赔偿金额等内容,并经受灾蔗农签字确认。然后将《甘蔗保险定损清单及赔款明细表》的相关要素、数据汇总到《甘蔗保险定损清单及赔款汇总表》内上报。
第二十条 在理赔过程中,凡农户承担了30%损失的,不再承担保险行业内部规定的20%的绝对免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赔偿处理
1.赔偿时需具备以下资料:①出险通知书;②查勘报告(由保险公司填写);③事故证明(暴风、洪水、旱灾、霜冻由气象部门提供;火灾由消防、森林公安部门或乡、镇公安派出所提供;其他保险事故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供);④定损清单及汇总表;⑤事故现场损失照片;⑥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根据案件的特殊性确定)。
2.理赔时限。资料提供完整及赔偿达成协议后,人保财险公司应按照理赔对外服务承诺时限及时进行赔付。
3、赔偿办法。
(1)因保险责任事故导致甘蔗全部损失的,分生长期和成熟期两个阶段确定赔偿金额:
生长期。按保险金额进行赔付,生长期保险甘蔗发生绝产损失经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成熟期。每亩赔偿金额按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合理残值后进行赔偿。保险甘蔗在成熟期发生绝产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因保险责任事故导致保险甘蔗部分损失的,分生长期和成熟期两个阶段确定赔偿金额:生长期。按受损比率进行赔付。保险人根据受损面积、损失程度和保险单规定当时的甘蔗有效保险金额标准计算赔偿金额。成熟期。在榨期内,按受损面积、损失程度和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合理残值后进行赔偿,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二条 赔款兑现。赔款直接支付到户。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云南省分公司赔款支付操作流程要求,不论被保险人是个体农户还是种植单位,甘蔗保险的赔款一律通过转账支付到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或“一卡通”账户,实现无现金赔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部分按《农业保险条款》、《种植业保险条款解释》有关条款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保财险保山市隆阳支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境内所有参保的甘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