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及遗属待遇申领办事指南
- 索引号
- 57982556-1-/2021-0809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8-09
(事项基本编码:00201400601002)
本指南适用于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领个人账户余额、抚恤金、丧葬补助金。
一、办理主要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
4.《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0〕212号)
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
6.《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7.《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省劳社厅第4号公告)
8.《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发〔2005〕23号)
二、行使层级
省、州(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办理条件
领取云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四、办理渠道
1.大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窗口;
2.网厅:云南政务服务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公共服务网;
五、申报材料
1.《云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待遇支付申报表》;
2.《社会保险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养老保险类)》;
3.遗属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六、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
(一)大厅办理流程。
1.业务申办。参保单位经办人员、遗属个人(以下统称申报人)到大厅申办此项业务,提交申报材料。
2.业务受理。社会保险经办人员核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核对通过的,录入相关信息,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反馈申报人;核对未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将申报材料一并退回申报人。
3.业务办理。符合办理规定的,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表》反馈申报人;不符合办理规定的,出具《不予办理回执》反馈申报人。
4. 办理情况反馈。单位经办人可以根据《业务受理回执》上的提示,查询办理情况。
(二)网厅办理流程。
1.业务申办。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社区(村)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用户)登录云南政务服务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公共服务网(新用户需先行注册),点击办理事项功能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下载《云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待遇支付申报表》和《社会保险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养老保险类)》,打印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扫描上传。
2.业务受理。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核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核对通过的予以受理,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反馈申报单位;核对未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反馈单位,申报材料一并退回。
3.业务办理。符合办理规定的,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表》反馈申报人;不符合办理规定的,出具《不予办理回执》反馈申报人。
4.办理情况反馈。单位经办人可以通过原申报渠道查询办理情况。
八、办理结果
《云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待遇支付核定表》
九、收费信息
不收费
十、办理地点和时间
1.大厅办理地点和时间。
地点: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8号隆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5号窗口(在职人员死亡办理)、8号窗口(退休人员死亡办理)。
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分;下午2:30-17:30分。
2.网厅7╳ 24小时办理。
十一、咨询查询方式
现场咨询、电话咨询:0875-2133262。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1.投诉方式:现场投诉、邮寄投诉、电话投诉。
2.投诉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8号隆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邮编678000)
3.投诉电话:12345或0875-2134915。
十三、常见问题答疑
无。
十四、表单资料
1.《云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待遇支付申报表》
2.遗属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3.《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养老保险类)》
4.《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表》
云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一次性待遇支付申报表
参保人员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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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编号 |
性别 |
男/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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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终止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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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型 |
□在职 □退休 |
业务类型 |
□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 □丧葬费抚恤金 |
终止原因 |
□死亡 □丧失国藉 □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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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人姓名 |
申领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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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人开户银行名称 |
申领人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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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开户银行名称 |
参保人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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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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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项目真实填写,若与实际情况不符,愿承担相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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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人签名及手印: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养老保险类)
申请人: |
身份证件号: |
办理业务及证明材料(勾选并补充完整): □丧抚费申领: (填写姓名)为参保人 (填写姓名)的遗属( ), 参保人已于 年 月 日死亡。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填写姓名)为参保人 (填写姓名)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已于 年 月 日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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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内容: 本人已认真阅读《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及相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证明义务和办理条件已充分知晓。在此本人郑重承诺,已经符合本业务办理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授权同意经办机构通过其他部门、机构、企业查询与承诺相关的个人信息,用于核实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同时,知悉本人如作出不实承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人社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在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若本次领取待遇出现继承人之间的财产纠纷,由本人自行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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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签名及手印: |
身份证件号: |
与申请人关系:□本人/□法定监护人(勾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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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告知书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要求,本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办事对象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三、办事对象办理指定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交部分证明材料,具体证明名称及适用事项见附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部门内、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办事对象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办理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四、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办事对象须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五、办事对象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
序号 |
证明名称 |
适用事项 |
1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2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3 |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养老保险服务) |
4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5 |
死亡证明材料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6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养老保险服务) |
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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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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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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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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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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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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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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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参加工作 时间 |
享受退休 待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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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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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个人 帐户金额 |
死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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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应领基本养老金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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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 实际停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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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死亡待遇直系亲属领取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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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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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与 死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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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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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死亡待遇享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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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上年度 月平均 基本养老金 |
死亡当年 月享受 基本养老金 |
一次性 抚恤费 |
丧葬 补助费 |
个人帐户 余额清退 |
多领取养老金 月数 |
抵扣或补发 养老金 (正负数) |
实际发放金额 合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
一次性 抚恤费 |
丧葬 补助费 |
个人帐户 余额清退 |
抵扣或补发 养老金 (正负数) |
实际发放金额 合计 |
情况备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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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符合享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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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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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
1、填写“死亡当年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及“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时,凡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但由社保机构代发的各种津、补贴不得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