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57982556-1-/2020-113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11-30
一、政策背景
为纾解企业困难,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重要决策部署。为抓好贯彻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人社、财政、税务三部门出台了《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20〕 11号),明确了“免、减、缓、延”的政策措施。为推动政策尽快落地,三部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云人社发[2020] 13号),明确了具体业务办理流程。
二、减、免、缓、延
减:从2020年2月起,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020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文明确:“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免: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020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文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缓:2020年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0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文明确:“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延: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可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以个人身份参保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