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公示
- 索引号
- 57982556-1-/2020-0721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7-21
《隆阳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公示
《隆阳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经书面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会、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各乡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相关专家、法律顾问及广大公众的意见建议。现就意见建议采纳情况予以公示。
一、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隆阳区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承包土地”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隆阳区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承包土地”。
二、第七条不得纳入保障范围第(四)项“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本辖区的(读书迁出除外)”修改为“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本辖区的(读书、服兵役迁出除外)”。
三、第八条申报认定程序由申请、初审、复审、终审、登记五个程序修改为申请、审查、审定、复核、公示、登记六个程序。
四、第九条认定材料第(二)项“区自然资源局或法律规定有权限的征地机关与被征地农户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或领款花名册等被征地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修改为“征地协议书或领款花名册、现场记录卡等被征地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第十三条“每亩建设用地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征收2.6万元的专项资金”修改为“每亩增收2.6万元的专项资金”。
六、第二十六条“区水务局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做好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确认工作”修改为“区水务局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做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涉及的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确认工作”。
七、第二十八条“区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收支及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修改为“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第三十一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