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 索引号
- 01525768-5-30/2016-121502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1-12
隆阳区丙麻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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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46 |
丙麻乡人民政府 |
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
1.受理阶段责任:购买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证明阶段:根据证明材料,开具证明信,并注明供应部门发售极量; 3.监督阶段责任:加强对供应部门购买及发售量的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 2.不按规定开具证明信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开具证明信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其他行为的。 |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