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畜禽规模化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索引号
01525768-5-30/2016-1215016
发文机构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程序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6-09-05

隆阳区丙麻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28

丙麻乡人民政府

对畜禽规模化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1.写出防治污染报告; 2.现场查看; 3.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评定; 4.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