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伤残抚恤条件的伤残等级初审

索引号
01525768-5-17_C/2016-1215004
发文机构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程序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6-03-15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麻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设定依据: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六条第一款: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审批程序:(一)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或者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本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连同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