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
- 索引号
- 01525768-5-30/2016-121501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4-21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丙麻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作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