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索引号
01525768-5-10_B/2016-1215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程序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6-08-15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丙麻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1.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民政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追责依据: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报民政等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