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 索引号
- 01525768-5-30/2016-121501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4-06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丙麻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责任事项:
1.收集移民对安置工作的意见建议,整理形成安置区各类工作方案;
2.采取措施保障移民生产、住房、就业、就学、就医等各方面权益;
3.调处移民之间、移民与当地原居民之间涉及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矛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3.对移民反映的生产生活上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不合乎政策处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追责依据: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第五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