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农业机械外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补偿申请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农村道上行驶的审批

索引号
01525768-5-06_A/2016-1215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程序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6-09-21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丙麻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3年12月13日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在县道和乡道上行驶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在村道上行驶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车辆和机具使用人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责任事项: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年度乡道建设、养护工作计划,及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和国家规定组织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

3.事后监管责任: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加强日常养护和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要求制定本辖区乡道建设、养护工作年度计划的;

2.不按程序组织乡道建设、养护工作的;

3.没有明确公路日常养护责任主体的;

4.日常监管不到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3年12月13日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