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的初审
- 索引号
- 01525768-5-06_Z/2016-1215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8-16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丙麻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省政府规章:《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一)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内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个人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转报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办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67号)第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