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索引号
- 01525768-5-30/2016-121501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8-15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丙麻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