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初审

索引号
01525768-5-17_Z/2016-1215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程序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6-08-31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丙麻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设定依据: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四十六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受理:(一)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自然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持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责任事项:1. 受理阶段责任: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或委托村(居)民委会审核;

3.上报公示阶段责任:上报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