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索引号
- 01525768-5-05_A/2016-1215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9-15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丙麻乡人民政府(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事项:1.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2.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3.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4.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5.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6.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