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
- 索引号
- 01525768-5-30/2016-1215028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1-15
隆阳区丙麻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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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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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麻乡人民政府 |
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确认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初步确认的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 |
1.受理阶段责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决定阶段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其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决定取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超越权限审批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用途的; 3.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待遇的;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区扶贫办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