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民间纠纷作出处理决定
- 索引号
- 01525768-5-30/2016-121502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9-20
隆阳区丙麻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44 |
丙麻乡人民政府 |
对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民间纠纷作出处理决定 |
部门规章:《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五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第十七条 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民事纠纷,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2.调解阶段责任:注重当事人隐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平公正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协议履行阶段责任: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对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分类别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民间纠纷不予受理; 2.在调解阶段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向纠纷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造成不公平调解的或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3.案件协议达成后对案件不进行回访,对于协议内容不当当事人要求变更不予采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