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索引号
01525768-5-30/2016-1215025
发文机构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程序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6-10-15

隆阳区丙麻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42

丙麻乡人民政府

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1.组织审计阶段:组织审计人员对村委会经济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要求村委会成员提供相关材料; 2.公布阶段责任: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布。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接到举报未进行调查核实的;

2.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