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在选举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而当选的候选人的当选无效
- 索引号
- 01525768-5-30/2016-121502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4-07
隆阳区丙麻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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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40 |
丙麻乡人民政府 |
宣布在选举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而当选的候选人的当选无效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二)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三)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当选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
1.调查阶段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安排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材料,听取涉事人员的说明; 2.处理阶段责任:对核查属实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材料及涉事人交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公布阶段责任:对处理人员的,依法公布取消相应资格; 4.事后工作责任:开展后续补充工作,并加强监督和宣传教育;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选举程序的; 2.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3.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 4.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 5.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