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确定或委派村民委员会主持者
- 索引号
- 01525768-5-30/2016-121502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2-23
隆阳区丙麻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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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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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麻乡人民政府 |
在特定情况下确定或委派村民委员会主持者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因为辞职、罢免、职务终止而出现主任缺额或者成员人数不足3人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委派主持者。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
1.前期准备阶段:召开村委会成员会议,制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方案,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进行补选; 2.组织实施阶段:确定进行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无法进行主持,确定或者委派主持者按照选举程序召开会议进行补选; 3.监督上报阶段:主持过程中,要对选举程序进行监督,并将选举结果及时上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选举程序的; 2.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3.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 4.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 5.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