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意见
- 索引号
- 01525768-5-30/2016-121502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2-11
隆阳区丙麻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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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37 |
丙麻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
提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意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1.提出后交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 2.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干扰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意见提出的; 2.擅自进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三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